一、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,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,不得进行烹调加工。
二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》的规定,并应有详细记录。
三、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(包括辅料)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。
四、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,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℃。
五、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、原料分开存放。
六、需要冷藏的食品,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。食品冷藏柜要保持清洁,生食品、半成品要分柜存放,并有明显标志
七、加工结束将地面、加工台、工具、容器清洗干净,保持清洁,垃圾及时入桶。